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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考核奖励办法暂行
宿教职〔2011〕6号
各县(区)教育局、市直各职业院校:
为培养更多高素质技能人才,充分调动职业院校师生参加技能大赛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我市技能大赛成绩,特制定本考核奖励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
1.在国家、省、市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参赛选手。
2.指导学生参加国家、省、市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并取得优异成绩的教师。
3.组织参加国家、省、市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成绩突出的职业学校。
4.指导参加国家、省、市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成绩突出的教研机构。
第二条 奖项设置
5.参赛选手奖
6.指导教师奖
7.参赛职校奖
8.教研指导奖
第三条 计分办法
9.国赛团体和个人项目获一、二、三等奖的选手均按11分、5分、3分计;省赛获一、二、三等奖的分别按团体5分、3分、2 分,个人4分、2分、1分计;市赛获一、二、三等奖的分别按团体4分、2分、1分,个人3分、2分、1分计。
10.大赛得分以市职社教研室统计为准。
第四条 奖励标准
11.师生个人参加国赛得1分奖2000元;省赛得1分奖800元;市赛得1分奖100元。
12.教师指导学生在国赛中得1分奖2000元;省赛得1分奖800元;市赛得1分奖100元。
13.参赛职校在国赛中得1分奖励10000元,在省赛中得1分奖3000元,市赛中得1分奖100元。(省赛总分低于10分、市赛总分低于40分的不予奖励)
14.教研机构所辖职校在国赛中得1分奖励2000元,省赛中得1分奖300元,市赛中得1分奖50元。(所辖学校省赛总分低于15分、市赛总分低于40分的不予奖励)
第五条 考核办法
15.把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成绩纳入对县(区)教育局的考评。将所辖职业学校在国家、省、市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的得分分别乘以2、1、0.2的累计得分,作为奖励分加到对县(区)教育局职业教育工作年度目标考评中。
16.把技能大赛成绩纳入年度先进职业学校评选,将在国家、省、市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的得分分别乘以5、2、0.5的累计得分,加到年度先进职业学校评比得分中。
第六条 奖励说明
17.参赛选手是教师的,不设指导教师奖。
18.参赛院校所得奖金,50%可用于奖励技能大赛有功人员,其余用于大赛设备更新;教研机构所得奖金主要用于奖励对技能大赛有突出贡献的教研人员。
第七条 附则
19.此办法解释权属市教育局。
20.此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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