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职业教育发展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时间:2012年02月08日 信息来源:一每年征收教育费附加的40%部分;  二市财政每年安排 点击: 加入收藏 】【 字体:

宿迁市职业教育发展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市职业教育发展专项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提高职业教育发展专项基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我市职业教育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职工教育条例》、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教育强市打造教育产业集聚城的决定》和市政府办《宿迁市市区职工教育培训统筹经费征收及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设立职业教育发展专项基金,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宿迁市职业教育发展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市职业教育专项基金)是市政府为扶持市级全日制公、民办职业教育发展而设立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市职业教育发展基金由市财政部门会有关部门依法开展基金的筹集、拨付和管理等具体业务。 

第二章 市职业教育专项基金的来源 

  第四条 市职业教育专项基金的资金来源:

  (一)每年征收教育费附加的40%部分;

  (二)市财政每年安排以奖代投资金200万元;

  (三)市经济开发区每年安排资金150万元、市骆马湖示范区每年安排50万元;

  (四)市政府调控的市直预算外收入的20%部分。

  (五)按照企业职工工资总额2-2.5%提取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其中0.5个百分点部分的50%部分;

  (六)争取省转移支付用于职业教育的资金;

  (七)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助用于职业教育发展的资金;

  (八)其他资金。 

第三章 市职业教育专项基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市职业教育专项基金的使用,要坚持效益和以奖代投的原则,重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用于对市级职业学院(校)的创建和规模奖励。对成功创建成省三星级以上、国家级重点的各类职业教育学院(校),按等级给予20-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职业学历教育在校生数达2000人以上的各类职业学院(校)每年给予10-50万元的奖励。

  (二)用于市级职业学院(校)技能鉴定奖励。对各类市级职业学院(校)当年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数超过1200人以上,给予学院(校)一次性奖励5-10万元。

  (三)用于创建职业教育示范专业。市职业教育学院(校)凡创建成省级以上示范专业的,当年补助示范专业每个20-40万元。

  (四)用于市级示范性院(校)、技能型紧缺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及师资培训等。

  (五)用于支持市级职业教育学院(校)更新、添置实验实习设备和改善办学条件等经费补助。

  (六)职工教育培训统筹经费主要用于企业紧缺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的培训、公共实训职业培训学校的布局结构调整、骨干性职业教育院校(专业)的建设等方面;优先安排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支出。

  (七)其他需要扶持的职业教育发展项目。 

第四章 市职业教育专项基金的使用与拨付 

  第六条 市职业教育专项基金的使用实行项目申报和审批制度。

  (一)项目申报。符合基金规定使用范围的项目,每个年度末由项目学院(校)进行申报。

  (二)项目的审批。市教育、劳动、卫生等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实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市财政局复核;经市财政局复核后,报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三)市职业教育专项基金的拨付。根据市政府批准后的项目金额,按照财政拨款的程序,通过市财政支付中心实行直接支付。

  (四)市职业教育专项基金的使用。奖励的资金,主要用于商品与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符合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必须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程序和要求办理,履行政府采购手续。

  (五)市职业教育专项基金的结余。市职业教育专项基金的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五章 市职业教育专项基金的管理 

  第七条 市职业教育专项基金由市财政局统一管理,设立专户,实行专账核算,及时准确全面反映市职业教育专项基金的运行状况。

  第八条 市教育、劳动和卫生部门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市职业教育专项基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九条 市审计部门负责对基金筹集、使用和拨付的过程进行监督,每个年度对市职业教育专项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条 市职业教育专项基金的使用单位要自觉接受市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每年年终基金使用单位要向市财政部门书面报告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六章 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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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不详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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