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增值税条例和所得税法规中,都规定了视同销售的行为。视同销售就是不属于销售行为,但是要视同销售交税。税法中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在会计上符合收入确认原则,应该确认收入,不符合收入确认原则,不应该确认收入。这样看起来很简单,但在实际教学中,由于涉及到的面比较细,往往容易混淆,非常不容易讲解清楚,甚至有些教材上也因为没有细分清而出现错误,给教学带来一定难度。经过多次琢磨、研读和尝试,认为按照下列方式安排讲解,虽然有些繁琐过细但便于学生的理解和掌握,也不失为一种好模式,在此整理出来供大家分享指正。
增值税条例规定下列事项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税法中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是指计算销项税额,缴纳增值税,而我们需要掌握的是这些行为中哪些需要确认收入,哪些只需按成本转出。由于条例中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物资合并一处规定。在教学中,为了便于理解和掌握,我将自产、委托加工与购买物资分两个方面分别进行阐述,得到了良好的效果。下面是我教学中的整体安排和内容,供大家借鉴。
一、自产、委托加工产品用于各方面的处理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品用于各方面,在账务处理中可以归纳为确认收入、结转成本、计算销项税额和不确认收入只按成本转出计算销项税额两部分。
(一)用于销售福利投资分红抵偿债务资产置换时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品用于上述各方面,在账务处理时除使用科目有所不同,账务处理步骤基本一致,下面举例说明。
销售产品是我们教学中学生早已掌握的知识点,那么比照销售,发放福利、投资、分红甚至抵偿债务、资产置换都变得迎刃而解。
如:公司将50台自产电器销售给宏远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市场售价为每台1.5万元(不含增值税),货款存入银行。该电器每台生产成本为1.2万元。则账务处理为:(两笔账)
• 借:银行存款 87.75
• 贷:主营业务收入 75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2.75
•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
• 贷:库存商品 60
如果我们把上述题目改为投资而不是销售,则只需将“银行存款”账户换成“长期股权投资”即可,其他账户不变。即:
• 借:长期股权投资—宏远 87.75
• 贷:主营业务收入 75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2.75
•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
• 贷:库存商品 60
但用自产、委托加工的产品发放福利,在账务处理时与上述有一点点不同,在讲解时应注意提醒学生。同样为上述题目,我们将其改为发放行政管理部门福利,那么账务处理应变成三笔帐而不是两笔。除了将银行存款、长期股权投资改为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外,还需要进行分配的处理。
•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87.75
• 贷:主营业务收入 75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2.75
•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
• 贷:库存商品 60
• 借:管理费用 87.75
•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87.75
同理其他分红、抵债、置换的处理都一样。典型练习有:企业以库存商品(应税消费品)抵偿所欠B公司的货款300万元,库存商品账面成本为220万元,公允价值为260万元,消费税率为10%。
这里提到该题目是想提醒大家注意,讲解中会存在除增值税还涉及消费税的问题,并且处理消费税时确认收入与不确认收入的处理也有所不同。顺便提到,不是本篇探讨主要内容,但应有所注意。则该题账务处理为:
• 借:应付账款—B公司 300
• 贷:主营业务收入 260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4.2
• 营业外收入 4.2
• 借:主营业务成本 220
• 贷:库存商品 220
•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6
•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6
(二)不确认收入只按成本转出但要计算销项税额类
将自产、委托加工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工程、赠送他人时,在账务处理中,不确认收入,只按成本转出但要计算销项税额,缴纳增值税。下面举例说明。
如:某企业为开拓市场将自产产品10箱赠送给有关客户,该产品市场售价1000元每箱,每箱成本为600元,则赠送时该企业的会计处理为:
• 借:营业外支出 7700
• 贷:库存商品 6000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即只计算销项税额,不确认收入。同样如果将上述题目改为将自产产品用于工程,则只需将7700元记入“在建工程”账户其他账户不变。
二、将购买的物资用于各方面的处理
将购买的物资用于各方面,在账务处理中同样可以归纳为确认收入、结转成本、计算销项税额和不确认收入只按成本转出计算销项税额两部分,只是在用购买的物资发放福利时与产品的处理有所不同。
(一)将购买的物资用于销售、投资、分红、抵债、资产置换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没有发放福利这一项,则账务处理与用产品的处理一样,只是将“主营业务收入”账户改为“其他业务收入”账户,“主营业务成本”改为“其他业务成本”。
如:用原材料对外投资,双方协商以材料的实际成本计价,该材料的实际成本和计税价格均为200000元。账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 234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
借:其他业务成本 200000
贷:原材料 200000
同样用购买的物资分红、抵债、资产置换的处理同上,只是涉及的账户有所不同而已,不再一一举例。
用购买的物资发放福利不在上述分类中,而是将它分在用于工程、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一类里。这也是我们要讲的第二个方面的内容。
(二)将购买的物资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工程、福利
将购买的物资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工程和福利,账务处理更为简单,不计算销项税额而是进项税额转出。注意这里没有赠送他人这一项。
如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一批,实际成本为40000元,该批材料对应的增值税为6800元。账务处理:
借:在建工程 46800
贷:原材料 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6800
将上述题目改为发放福利或福利部门领用原材料,则账务处理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46800
贷:原材料 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6800
到此不难发现购买的物资还有一项作用没有发挥即用于赠送他人的情况。
(三)将购买的物资用于赠送他人
将购买的物资用于赠送他人,不需要确认收入但要计算销项税额,与用自产的产品赠送他人的处理一致。
如某企业为开拓市场将甲材料10箱赠送给有关客户,该材料市场售价1000元每箱,每箱成本为600元,则赠送时该企业的会计处理为:
• 借:营业外支出 7700
• 贷:原材料 6000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其实在视同销售的分类里,关键是要注意到,用产品和用购买的物资发放福利的账务处理存在着很大的区别。除此,我们可以简单的理解为,将自产的产品、委托加工的和购买的物资对内使用则不确认收入只计算销项税额,对外则需要确认收入并计算销项税额,但这样理解的情况不包括赠送他人,赠送他人也属于对外行为,但不确认收入。将视同销售作这样的分类讲解是不是更清楚一些了呢,希望这样的讲解能给大家理解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带来一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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