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2年02月08日 信息来源:网络 点击: 加入收藏 】【 字体:

宿迁市人民政府文件


宿政发〔200994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教师是立教之基、兴教之本、强教之源。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是推动教育改革发展、提高教育质量的关键举措,是建设教育强市、实现教育现代化的根本保证。建市以来,我市教师队伍建设取得显著成绩,为教育跨越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但从总体上看,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有待提高,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与新时期教育发展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一定的差距。为切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促进教育事业快速、健康、和谐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07125号)及今年全省师资工作会议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教师队伍建设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任务

  (一)教师队伍建设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全面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为核心,以加强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为重点,深化改革,创新机制,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努力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教师队伍,为提升我市教育内涵、办人民满意教育和教育现代化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二)教师队伍建设的主要目标任务是:

  1.师德建设进一步加强。广大教师具有过硬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优良的道德品质,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教师队伍结构不断优化。农村教师队伍结构性矛盾有效缓解,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教育的教师队伍学科、学段、区域结构趋于合理。到2012年,高、中等职业教育专业课教师中双师型教师比例分别达70%60%以上。

  3.教师学历层次普遍提高。到2012年,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全部达到国家规定学历,其中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比例分别达15%35%75%以上;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具有研究生学历(学位)的比例均达8%以上;本、专科高校教师研究生学历(学位)的比例分别达75%35%以上。

  4.教师业务素质明显增强。广大教师具有先进的教育思想、较高的教学水平,适应教育基本现代化的需要。教学名师等专家队伍不断壮大。到2012年,省特级教师达80名,市名教师达90名,市级学科教学领军人物达400名,市级学科带头人达1000人,市级骨干教师达1500名。

  二、努力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平

  (三)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按照德才兼备、师德为先的要求,坚持把师德教育摆在师资队伍建设的首要位置常抓不懈。深入推进师德生规学教活动,全面贯彻落实《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引导和激励广大教师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担负起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责任,以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风范影响教育学生。加强学术道德和学风教育,弘扬求真务实、勇于创新、严谨自律的治学态度和科学精神,形成优良的学术风气。

  (四)严格师德评价考核。坚持师德考核与业务考核并重,建立健全师德建设工作督查制度、师德考评指标体系、师德问题报告和舆论监督机制,把师德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聘用、评优评先、绩效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

  三、加强教师继续教育和校长培训

  (五)完善继续教育制度。实施教师继续教育证书制度,到2012年,中小学教师在职培训时间不少于240学时。实行校长任职培训和提高培训制度,新任校长任职培训时间不少于300学时,在职校长每5年应接受不少于240学时的提高培训。

  (六)鼓励和支持教师在职进修提高学历层次。所有学历不达标、距离法定退休时间超过五年的在职教师必须参加学历提高进修。学历已达标的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要继续参加本、专科进修,学历已达到本科的中等学校教师和高校教师要积极报考研究生学历(学位),全市每年攻读研究生学历(学位)的教师要达300人以上。各县(区)要根据目标任务制定具体的提高教师学历规划,县(区)教育局要制定具体的考核奖惩办法,市教育局每年组织评比考核。教师通过进修取得研究生学历(学位)的,学费由单位和个人按照11的比例分担,单位所出的费用从教师培训专项费用内支出。从2012年起,35周岁以下教师必须攻读研究生学历(学位)才能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学校要积极为进修教师创造宽松的条件,保证教师进修的顺利进行。

  (七)组织开展教师全员培训。积极开展新课程提高全员培训,切实提高广大教师实施新课程的能力和水平。积极开展新技术全员培训,确保全市中小学教师80%以上取得初级及以上教育技术能力证书,20%以上取得中级及以上教育技术能力证书。组织开展校本培训,引导教师及时研究解决教育教学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同时将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和心理健康教师培训纳入师资培训范围,加强幼儿教育、特殊教育教师培训。

  (八)加强培训基地建设。宿迁学院和宿迁高等师范学校增挂宿迁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基地的牌子,负责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教干的培训。积极整合县级教师培训、教育科研、电化教育等资源,加强县域范围内教师和校长培训的组织管理和协调服务。

  四、突出抓好农村教师队伍建设

  (九)合理配置城乡教师资源。加快建立县域范围内教师和校长定期交流机制,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继续选派优秀大学毕业生补充到农村薄弱学校,不断优化农村师资队伍结构。

  (十)实施教师队伍素质提高工程。到2012年,对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普遍开展一次轮训。鼓励和引导富余青年教师进行转岗培训,解决农村中小学英语、计算机、音乐、体育、美术教师严重不足等结构性矛盾。转岗培训期间教师工资待遇不变。

  (十一)继续实施城乡对口支教工程。城区所有学校都要与农村薄弱学校建立帮扶关系,从学校管理、教育教学、教育科研、教师教干培养、教学设备添置等方面全方位帮扶。继续选派优秀教师到农村学校支教,支教教师必须为校级以上骨干教师。在同等条件下,对到农村支教成绩突出的教师在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予以优先。加强对城乡对口支教的考核奖惩,限期改变薄弱学校面貌。

  五、增强职业院校教师教学和实践能力

  (十二)积极落实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大力开展以骨干教师为重点的全员培训,全面提高教师的实践能力和教学水平。选拔一批优秀中青年专业教师进行重点培养,造就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的优秀学科专业带头人队伍。职业教育名师名校长等评选系列与普教分开,实行单列。

  (十三)建立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专业教师每两年至少要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两个月以上。继续从非师范类本科毕业生中选拔优秀人才到职业学校任教。中等职业学校实践性较强的专业教师,可按有关规定申报评审第二个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通过相应考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制定和完善职业教育兼职教师聘用政策,支持职业学校面向社会聘用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专业课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

  六、大力推进高校师资队伍建设

  (十四)着力构建优秀人才的引进和培养体系。坚持省内与省外相结合、引才与引智相结合、专职与兼职相结合,创新人才引进方式,招引更多的优秀人才到我市高校工作。结合重点学科建设,着力培养优秀拔尖人才、学术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加强高校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培训,选派中青年骨干教师到国内外高水平大学进修。

  (十五)努力营造有利于优秀人才成长的制度环境。加快构建现代大学制度,努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符合高等教育规律和教师职业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进一步形成鼓励人才干事业、支持人才干成事业、帮助人才干好事业的良好氛围。

  七、完善教师队伍管理体制和机制

  (十六)落实以县为主的中小学师资队伍管理体制。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的规划和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对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考核奖惩等管理职能,负责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任用、培训考核和交流等工作,并配合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做好跨系统的人事调配等工作。适当聘用具备教师资格的非师范类优秀毕业生和社会人员到中小学任教。依法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严禁聘用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担任教师。

  (十七)科学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县级教育部门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提出本地区中小学人员编制方案。机构编制部门根据规定的编制标准,会同财政部门核定本地区中小学人员编制;享受省财政转移支付补助的县(区)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经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初步审核、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查,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其他地区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按机构编制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具体分配各校人员编制,并报同级编制部门备案。

  (十八)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根据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科学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全面推行教职工全员聘用制,建立教师能进能出的流动机制,逐步建立县域范围内中小学教师定期交流制度。在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全面推行校长聘任制和校长负责制,进一步完善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择优聘任的教干选拔任用机制。建立中小学首席教师选拔制度,引领学科专业建设。

  (十九)优化师资队伍结构。通过竞聘上岗、转岗、提前离岗退养等途径,切实解决中小学教师学科、学段、区域结构失衡问题。对男年满57周岁、女年满52周岁,体弱多病、不能坚持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可办理提前离岗退养手续。离岗退养期间,应服从学校安排,根据学校需要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奖励性绩效工资享受所在学校平均水平,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对相关学科富余人员,根据本人申请,经当地教育、人事部门批准后可以离岗。离岗期间,保留公办教师身份和人事关系,参加正常的调资、晋级,工资、福利等停发,个人全额承担应缴纳的各项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费用,离岗周期为三年。

  (二十)规范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管理。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在职务评聘、培训进修、政府奖励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民办学校应聘任具有国家规定任教资格的教师,并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民办学校应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

  八、进一步营造教师队伍建设的良好环境

  (二十一)强化政府职责。各县(区)政府要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江苏省实施办法,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一项战略任务来抓,制定建设规划,完善政策措施,及时研究解决教师队伍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切实帮助教师特别是农村教师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建立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将教师队伍建设列入任期目标进行考核。各级教育部门要切实履行教师管理职责,做好教师队伍建设工作。各级编制、财政、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共同推进教师队伍建设的工作合力。

  (二十二)加大资金投入。各县(区)政府要根据教师队伍建设需要安排专项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教师培训、高层次人才引进等。农村中小学校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其他各级各类学校按照不低于核定工资总额的1.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参与教师队伍建设,加快建立多渠道筹措经费机制。

  (二十三)保障生活待遇。严格执行教师工资和地方补贴发放的政策规定,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教师绩效工资政策,确保按时足额发放,保证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建立健全教师社会保障制度,对具有办学许可证、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的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和民办幼儿园中具备相应教师资格的教师,按规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学校承担的部分,由地方财政给予不少于50%的补助。

  (二十四)优化社会环境。进一步弘扬尊师重教的良好风气,切实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努力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和政治待遇。充分尊重和积极鼓励广大教师的劳动创造,把广大教师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更好地发挥出来。定期表彰奖励师资队伍建设先进单位,大力宣传优秀教师教书育人、无私奉献、服务社会的先进事迹,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为广大教师办实事、做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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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不详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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