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12年02月08日 信息来源:网络 点击: 加入收藏 】【 字体:

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管理,引导中等职业学校依法自主设置专业,促进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的提高,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教职成厅〔20109号)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应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育人为根本,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对生产、服务一线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就业创业和终身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 各地、各中等职业学校应根据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要求,研究制定专业建设规划,优化已有专业,新设紧缺专业,调整专业结构,推进专业结构与产业结构相吻合。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办学条件,设置符合全省和各地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和区域支柱产业、特色产业发展需求以及就业前景良好的专业。支持和引导学校之间合理分工、错位发展,避免专业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

第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应以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为基本依据,自主开设、调整和停办专业。

第六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统筹管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中等职业学校相关专业设置的指导工作。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含部、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

第二章  设置条件

第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紧贴地方(行业)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有稳定的人才需求,符合学校发展整体规划;

(二)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要求,制定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完整的实施性教学计划和相关教学文件;

(三)开设专业必需的经费和校舍、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以及图书资料、数字化教学资源等基本办学条件;一产类专业教学仪器设备总值应不低于50万元,其他专业应不低于100万元,文化艺术与体育类专业可适应降低标准。

(四)具有开设专业所必需的稳定的教师队伍(含教学辅助人员和相关行业、企业兼职专业教师)。师资结构合理,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专任教师应不低于4人。

第八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在审查、备案新设专业时,应对照地方专业建设规划,指导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发挥自身优势,重点建设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紧缺的技能型专业和方向,重点建设与学校分类属性相一致的专业和方向,推动中等职业学校优化专业结构,办出特色,办出品牌。

第三章 设置程序

第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开展行业、企业和就业市场的调研,做好人才需求分析和预测;开展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二)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制定科学完整的实施性教学计划和相关教学文件;组织相关行业、企业、课程、教学专家进行论证;

(三)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四)报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备案。

第十条 中等职业学校开设《目录》内专业,应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并报省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报送材料包括:人才需求调研报告,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报告,实施性教学计划,专家论证及相关部门意见等。开设《目录》外专业,应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试办,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医药卫生、公安司法、教育类等国家控制专业,应严格审查其办学资质。开设“保安”、“学前教育”专业以及“农村医学”、“中医”等医学类专业,应当符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条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开设。

第十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职业岗位和就业市场需求变化,及时调整专业内涵和专业教学内容,及时调整实施性教学计划。

中等职业学校应将调整后实施性教学计划报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指导与检查

第十三条 各中等职业学校应加强专业建设和教学管理,开展经常性自查和自评工作。学校应及时在学校公共网络明显位置,将所有已备案专业的实施性教学计划向社会集中公布,接受社会和家长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各中等职业学校应建立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根据学校专业建设规划,定期对学校专业设置情况进行审议。邀请行业企业专家建立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指导学校专业建设。

第十五条 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由行业、企业、教科研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等组成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建设指导组织或机构,充分发挥其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和建设中的作用。

第十六条 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应推进专业规范化建设,定期对本地区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和建设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对办学条件不达标、教学管理不严、教学质量和就业率不高的专业,应责令学校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暂停该专业招生。

第十七条 各市教育行政部门每年于315日前将本地区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情况进行汇总,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对试办的《目录》外专业要限期检查评估。

第十八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4月中旬前,向社会集中公布当年具有招生资格的学校和专业。未经备案与公布的学校和专业原则上不得招生。

第十九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对全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推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规范化建设,推进品牌专业、特色专业建设,提高全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办学水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要求,制定本地区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施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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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不详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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