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办法试行

时间:2012年02月08日 信息来源:网络 点击: 加入收藏 】【 字体:

江苏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对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的管理,推进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更好地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教高[2004]4号)、《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教职成厅[2010]9号)和《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规范管理促进科学发展的若干意见》(苏教职[2010]2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设置原则

第二条 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是以高素质高技能人才为培养目标,招收初中毕业生,实施五年一贯制培养模式,融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于一体的专科层次职业教育。

第三条 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应坚持“适应多样化高素质技能人才需求、适合五年一贯制培养模式、具有明显优势特色”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应按照《江苏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目录》(苏教职〔20086号)要求,规范专业名称,统一培养目标和培养要求。

第五条 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应适应全省及各地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坚持人才培养质量标准,鼓励特色发展,形成与江苏产业发展趋势及各地主导产业、支柱产业、新兴产业、特色产业基本匹配的专业结构与布局。各学校之间专业优势互补、各有特长,避免不必要的重复。

第六条 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实行总量控制。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核定学校专业数量。各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年度增设专业一般不超过2个,各专业办学点一般不超过1个。

 

第三章 设置基本条件

第七条 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必须达到以下基本条件:

1.应紧贴地方(行业)经济社会发展,有稳定的人才需求,符合学校事业发展整体规划。

2.有相对稳定的社会需求。年招生规模一般不低于40人(艺术、体育等特殊专业除外)。

3.有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教师队伍。专任专业教师均应获得本科以上学历,人数一般不少于9人;其中获得与专业相关技师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中级以上非教师系列职称)教师不少于3人;具有本专业副高职称的骨干教师不少于2人;并有一支数量适当、水平较高、相对稳定的兼职教师队伍。

4.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教室、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相关图书资料、实训基地等教学设备配套齐全。其中,理工农医类专业教学仪器设备总值应不低于200万元、其他类专业应不低于150万元。

5.已举办与本专业相同中等职业教育专业或相近五年制高职专业。

第八条 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地方特色产业结合紧密的专业,可适当放宽设置条件。

第九条 办学条件未达到规定标准或在评估检查中有不合格专业的学校,不得增设新专业。

 

第四章 专业设置的申报程序

第十条 专业设置申报每年集中进行一次。各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组织和指导学校进行专业设置调查与论证。每年315日前,各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专业设置须提供如下材料:

1.专业设置申报报告(学校正式文件)及专业设置申请表(见附件1);

2.专业设置调研报告(包括拟设专业的人才需求调研,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3.专业教学计划(包括人才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及时间分配、教学进程表等);专业教学计划应经专家论证;

4.专业设置条件的其它说明材料。

第十二条 省教育厅成立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与建设指导委员会,于每年4月初,对各地专业设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专业设置评审实行文本审核与网上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必要时进行现场评审。

第十三条 对符合设置要求的专业,由省教育厅发文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招生计划。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各地、各校应建立健全学校和相关行业、企事业单位专家组成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形成专业设置与调整优化机制,不断提高专业建设水平。

第十六条 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江苏教育学院、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南京城市职业学院等举办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的单位应加强所属五年制高职学校及办学点的教学管理,对各校专业设置与调整进行检查、指导。

第十七条 省教育厅定期组织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建设水平评估,对办学条件不达标、教学管理不严、教学质量和就业率不高的专业,将责令学校进行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不予安排招生计划。对毕业生长期供过于求的专业,将予以调整或不予安排招生计划。

 

第六章 其它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省内举办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的办学机构(含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及其分院、专业办学点)。

第十九条 本办法于颁布之日起实施,原相关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上一篇: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下一篇:江苏省县域中等职业教育督导标准暂行
(作者:不详 编辑:admin)

我有话说

新文章

荐文章

门文章